會面交往|探視子女|可以分享的大小事
Photo by Sandy Millar on Unsplash ▍走到這一步,先去接受它。 會走到這一步,雙方都要先去接受這件事情、好好面對這件事情, 接受它之後,接下來要說的,才聽的進去。 有執行名義的一方(下稱債權人),有探視的權利。因此,債務人(即行使親權的一方)有義務讓債權人探視子女、會面交往。 若是債務人無任何正當理由不讓債權人探視子女、會面交往,可能會被法院處怠金好幾萬元。 至於,探視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希望雙方可以好好坐下來談,心平氣和的談,談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