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表單〕發還擔保金.問答題.是非題.選擇題( 2018年版本)


@@ 發還擔保金.104.1.3.



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1)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2)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3)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次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34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 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取回擔保金之圖像記憶:






(=結束):受擔保利益人可能因不當假扣押所受之損害,結束時點是否已經浮現?

(=催告):供擔保利益人有無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提起損害賠償):受擔保利益人經催告後,有無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Google表單〕發還擔保金.問答題.是非題.選擇題( 2018 年版本)
https://goo.gl/forms/ZEjJZ9QAGaZF61HG2











★★ 發還擔保金.民事庭(聲音檔)mp3 版本
https://youtu.be/_fntkk6uc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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