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扶助法第67條|保證書|供擔保

▍▍法律扶助法第67條


 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或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暫時處分或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


保證書.擔保金


供擔保假扣押之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供擔保假處分之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供擔保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供擔保暫時處分之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之擔保金,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分會.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



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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