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家事事件 v.s 民事事件


家事事件主體


原則:家庭成員。如:夫妻、父母子女。



家事事件客體




家事事件.專屬管轄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判

.違背專屬管轄而予移送之事件,自不生受移送法院受其拘束之問題。



最高法院104年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1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三條所定丙類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時,應許當事人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追加、反請求,至所謂「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則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定之。

.已提起家事訴訟,於家事庭審理中得否追加一般民事事件?

→ 不符民訴第255條訴之追加要件。例外:家事丙類事件,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許當事人追加。

.已提起民事訴訟,於民事庭審理中得否追加家事丙類事件?

→ 不符民訴第255條訴之追加要件。



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家事非訟事件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第2項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條

(第一項)本細則所列之家事事件,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劃分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於同一地方法院,分配由家事法庭處理。

(第二項)本法第三條第五項所定戊類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家事事件,有依當事人之協議而為一定財產上之請求者,仍適用前項之規定。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5條

(第一項)下列事件為婚姻非訟事件:

一、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零二條夫妻同居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零二條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給付扶養費事件。
七、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第二項)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事件,包含已屆期而未支付或給付之費用。


.離因損害 → 屬家事非訟事件 → 由家事法院審理。(?)


.民事調解 →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和解 → 繼續審判。


.家事非訟調解→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4條)


▲ 家事事件法第84條

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成立之調解,準用前條之規定。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成立調解而應為一定之給付,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調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離婚損害 v.s 離因損害 v.s 慰撫金



(待整理)(待補充)


後記




家事事件,實在是太難了~~~






沒事不要碰家事,不要碰家事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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