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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家事事件 v.s 民事事件

家事事件主體 原則:家庭成員。如:夫妻、父母子女。 家事事件客體 家事事件.專屬管轄

〔強執〕交付子女及附帶請求之執行程序

設題的判決主文:准原告甲與被告乙離婚。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被告乙任之。原告甲應將丙女之臺灣護照交付予被告乙。 Q:「被告乙」得否持上開判決,聲請對「原告甲」執行交付「子女丙」? →可以。非訟事件,具有職權色彩,職權酌定,親權之內容帶有交付子女之效力。(類似:分割共有物裁判) Q:承上,被告聲請執行,惟執行法院發現該判決尚未確定,此時是否仍得繼續執行?被告聲請執行時,應否提出確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