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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常揚老師.心得筆記.保成補習班

▲ 發票行為欠缺實質要件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民86)→ 不因之無效 → 類推87.1.,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87)→ 無效 → 87.1.但書,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錯誤(民88.)→ 得撤銷 → 91.,表意人對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詐欺(民92.1)→ 得撤銷 → 92.2.,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脅迫(民92.1)→ 得撤銷 → 91.2.反面解譯,其撤銷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