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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支付命令,以於民國104年7月2日以前確定者為限,始具有確定判決效力。

支付命令.修法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支付命令於民國 104年7月3日 以後確定者,適用修正後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